地址:深圳市宝安西乡中熙香缇湾2D座2层
电话:0755-27662270
传真:0755-27662270
联系人:133 1291 0122(黄生)
135 3092 9327(谢生)
邮箱:hwzs@hw3a.cn
如果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货款,买受人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在承担违约责任时,应该支付的是违约金,然而,一方面当事人在诉讼时,经常出现要求支付货款及其滞纳金的请求,在明确了违约金与滞纳金的概念后,我们会很清楚地看到,这时的请求应该是违约金,而不应该是滞纳金。无论是深圳厂房装修还是深圳办公室装修也是一样的.同时法官在判案时,由于对二者定义把握不准,也有这样错用的情况,这是在以后的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的。违约金与滞纳金的错用不仅在我们民商事件审判过程较为普遍,这种乱用、混用的现象还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释31号《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答复,原邮电部98年印发的《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
因此,凡是在98年前所发生的滞纳金行为,按照我院的滞纳金标准执行,之后的滞纳金可参照邮电部125号通知规定的比例确定,滞纳金跨越98年4月1日,按折旧标准分段计算。很显然用户与电信部门建立的是一种合同的关系,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支付的是违约金,并非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