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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困扰:业主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对施工企业实施罚款,罚款金额小到数十元、大到数十万,数量不等,名目繁多,从工地工人随地大小便罚款到工期延误罚款等,尽管施工企业觉得业主随意罚款对自己很不公平,但是因为款项支付掌握在业主手中,有时候也不得不忍气吞声接受罚款。本文链接:深圳办公室装修
虽然,业主罚款几乎成为工程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但是,这个问题依然值得探讨:建设单位真的有权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吗?
下面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来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整个问题的观点。
最高法院在某建筑第*工程局与某省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纠纷上诉案的判例解析中,这样阐述:
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到法律保护。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肯定不具备行政执法部门的智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双方所签署的合同中对此也没有约定,故提出的这部分罚款属于某公司滥用业主优势进行的非法罚款,不应该从工程款中扣除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作出工程处罚的只有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且,《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以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作出程序等进行严格的规定,因此,不仅是行政执法部门不能随意罚款,最为平等协议的一方的业主,更不能且没有权利对施工企业进行此种行为。
因此,当施工企业面临业主罚款时,施工企业可以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合理的处理相关事件。